台南市有線電視公益頻道使用規範
一、設立宗旨:服務社區民眾,滿足社區需求以善盡地方媒體之責。
二、法規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
三、開放對象:政府機關、學校團體、本地(社區)民眾。
四、適播範圍:具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之節目、短片及資訊,且符合本地
民眾利益者及需求者。
五、規劃單位:台南市政府、雙子星、三冠王有線電視公司。
六、受理、審核單位:台南市政府。
七、播送單位:雙子星、三冠王有線電視公司。
八、播出頻道:第三頻道。
九、監播單位:台南市政府新聞室、雙子星、三冠王有線電視公司節目部。
十、託播流程:
不可─退回修正
不可─複核┤
單位來文或直接申請→市府新聞室初核┤ 可─┤
可──────核定上下檔次─→
送交有線電視公司節目部─→節目部上檔申請─→監播紀錄─→下檔、
結案、登錄備查─→登錄資料定期呈報及回覆新聞室
※ 公益頻道託播申請須知:
1、 本頻道採全部開放及「先登記先使用」之原則。
2、 同一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或個人登記使用本頻道,一週以七個小時為限,同一日內連續使用者不得超過三小時。
3、 本頻道不得播出商業廣告或刻意廣告化之節目;依新聞局規定廣告與節目分開處理原則如下:
(1) 節目名稱不得與提供廣告之廠商名稱、產品名稱或廠商負責人姓名有任何連帶關係
(2) 節目為某公司提供、該公司負責人不得在節目中致詞或擔任評判員
(3) 節目中如涉及營利之場所或風景、遊樂區,均不得提及該場所名稱
(4) 節目現場得陳列獎品或當場贈送獎品、獎金,但:
A.陳列之獎品不得特寫獎品之廠牌
B.陳列獎品不得另行標示某廠牌名稱或廣告宣傳詞
(5) 節目主持人宣佈贈獎方式或獎品時,不得強調其特性、功能及價格
(6) 對贊助單位表示感謝,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A.感謝贊助,僅得依字幕方式表現
B.感謝字幕均限於節目即將結束時,隨工作人員名單之後連續打出
(7) 電視節目中有關歌曲及著作之處理,除可打出主唱者姓名外,不得涉及唱片公司或出版公司名稱
4、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條規定,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5、 廣告內容涉及依法應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者,應先取得核准證明文件,使得播送,另廣告或節目如因違反著作權法而引起訴訟者,申請者須負完全法律責任。
6、 初核不通過的申請案,新聞室將再邀請相關機構專業人士共同進行複核,以昭公信。
7、 收件日期為每月1日、16日,如逢假日則提前一天收件。若案件具時效性
則專案處理。
8、 如因檔期衝突,主管單位有權調整播出時段及日期,申請者不得異議。
9、 影帶規格採VHS,短片長度最短十秒鐘,並以五進為一單位,節目長度不
超過一小時為限,超出部分應依分集方式處理。
10、申請者應詳細填寫申請表格及保證書,如有違反保證事項者,申請者除須
負完全法律責任外,並於六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台南市有線電視公益頻道廣告節目託播申請書
主 題 |
| 申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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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 | 名 稱 |
| 製作單位 |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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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
| 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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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 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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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地址 |
| 聯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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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映長度 |
| 發音語別 |
| 播映類別 | □廣告 □節目 □資訊 | 呈現方式 | □影帶 □ 圖卡、字幕 □ 跑馬燈 | |||
期 望 播 出 期 間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核 定 播 出 期 間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內容概要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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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單位 | ||||||||||
承 辦 人 員 | 課 長 | 核 稿 | 主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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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證 書
立保證書單位(人): 今申請使用本市有線電視公益頻道,保證所託之節目完全依據「台南市有線電視公益頻道使用規範」辦理,對於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不符合使用規範者, 貴頻道得拒絕播送,另節目播出後如經人檢舉有違相關法令者,申請單位(人)仍應負完全法律責任,並停止繼續使用 貴頻道六個月。
此 致
台南市有線電視公益頻道
台南市政府
立保證書
單位名稱: 關防
單位地址:
負責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