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現場-處理六步驟
一、 警:【放置警告標誌】
* 打開黃色警告燈。
* 於現場後方30~100公尺處,放置警告三角牌。
* 交通壅塞時,請打開後行李箱,且將三角牌懸掛於後行李箱或後檔板上方。
◎ 目的:免除第二次車禍事故傷害之民、刑事責任。
二、 報:【報警處理】
* 親自打110報案,如此屬自首(發)行為可獲得減刑。
* 說明發生時間、地點、車輛種類、傷亡情形。
◎ 目的:避免被誤認肇事逃逸,並爭取時效讓警方應變處理(如派車搶救-------)
三、 照:【照相存證】
* 照相包括:照攝現場全貌,如(1)障礙物:一切影響因素,如路邊卸貨、違規停車、招牌------(2)痕跡:剎車痕、胎痕、刮痕、含散落物------(3)路況:含天候狀況、照明、路面狀況------(4)交通標誌、號誌、指示燈------(5)車損:雙方車輛損毀部位及狀況(6)體傷:受傷者之部位及狀況。
* 如無相機,可以白漆或粉筆註記。如全都沒有時,可以紙筆描繪記述,轉交警方處理。
◎ 目的:保持現場完整,避免被破壞,並找出自己有利證據,以資佐證。
四、 送:【送醫急救】
* 輕傷者先移至路旁,重傷者不可輕易移動(具有專業醫護者不在此限)。
* 送醫急救時,應注意受傷為何人(駕駛、乘客或路人)?受傷部位?有無酒味?有酒味者,須做酒測或血液檢驗;其不願配合者,須要求警方照相存證。
◎ 目的:傷者送醫為大,但要確知駕駛者為那位!以免不知對談對象!
五、 筆:【警方筆錄】
* 警方現場蒐證資料採測繪現場圖和拍攝現場,但須載明前一~四項,或在圖上註記,並要在現場圖上簽名,且可索取現場圖影本備查。
* 應訊筆錄時採一問一答方式,但也須注意載明前一~四項;如自己精神狀況不佳或不穩定時,可考慮延至日後再專程到警察局作筆錄。
◎ 目的:提供警方相關佐證資料以利釐清肇責。
六、 留:【留下資料】
* 留下對造雙方基本資料:(1)姓名、出生日、身分證號(2)車號、車種(3)投保公司、投保內容(4)受傷者姓名、人數、受傷部位(5)車損狀況。
* 車禍時間、地點、碰撞過程及狀況。
* 處理員警姓名、單位、電話;最好可申請「交通事故證明單」以利爾後作業。
◎ 目的:向保險公司報出險填寫資料之需。
※ 凡遇交通事故最忌諱【雜亂無章、六神無主、不知所措】故業務員的服務、指導,往往是現場事故者的一盞明燈,使其臨危而不亂的最佳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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