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補助設立藝文產業創新育成中心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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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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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補助設立藝文產業創新育成中心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文壹字第0972113704-1號令頒
一、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結合產學資源,鼓勵設立藝文產業創新育成中心(以下簡稱「育成中心」),協助藝文工作者發展藝文產業,提供藝 文產業業者諮詢輔導,以促進產業朝事業化經營模式發展,達到扶植藝文推廣行銷與活絡資源運用之成效,特訂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補助設立藝文產業創新育 成中心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藝文產業,係指本會所主管之文化創意產業範疇,包括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工藝產業、文化展演設施產業及其他經本會認定與文化藝術有關之產業。 本要點所稱育成中心,係指核心發展架構由學術界、文化界、產業界共同組成「創新事業」、「創新商業模式」之開發團隊,並辦理協助藝文工作者、藝文 產業業者開發新事業、新產品、新技術及協助藝文產業轉型,提供相關業者空間、設備、技術、資訊、商務及行政支援、法規諮詢等輔導服務之單位或事業。 三、 補助對象需符合之資格: (一)基本資格:國內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由具備上列資格者組成之聯合團隊。 聯合團隊應清楚註明各合作廠商之負責執掌與投入人力等事項。 (二) 育成中心規模與能力: 1、可提供五十坪以上之育成空間,含五間以上之工作室及其相關設施等,供藝文產業業者進駐及運用。 2、可提供三十坪以上公用空間,供會議、教育訓練、展示、排練、交流等使用。 3、擅長藝文產業資源整合、協調、服務、管理、輔導等相關工作至少一項以上之能力。 四、 申請計畫書內容 (一)計畫綜合資料表(附件一):含計畫名稱、執行單位名稱、計畫經費、工作進度表、計畫主持人、聯絡人、電話及計畫內容摘要等。其中計劃主持人應敘明主持育成中心之相關經歷。 (二)營運計畫書內容: 1、計畫期程:本要點係依據「本會創意產業發展計畫第二期計畫-強化產業環境發展計畫」之子計畫「輔導成立藝文產業創新育成中心」所訂定,計畫期程四年(九十七至一百年),申請補助之提案單位需研擬二年計畫。 2、計畫目標:工作計畫及各工作項目欲達成之目標(請分別具體敘述) 3、計畫實施策略及方式:工作計畫及各工作項目之實施策略及方法。 4、育成中心組織: (1)現有軟、硬體設施及使用現況、服務內容、支援能力。 (2)業務計畫、經費計畫、培育計畫及其他營運相關資料。 5、人力配置及資源需求(依工作計畫及工作項目分別敘明): (1)預定參與計畫有關人員之配置狀況:參與計畫執行者為機構內部人員或外聘人員、執行者之學經歷、投入工作之時(天)數。 (2)外聘(僱)人員需先取得其同意執行計畫之證明文件影本(簽約時得查證正本)。 6、計畫限制條件及解決構想:對於計畫執行中及執行後可能遭遇之困難,欲擬解決方式或構想。 7、相關單位配合事項。 8、其他創意作法或有助說明執行能力之資料(過去策劃執行創意文化產業或策劃執行宣傳行銷工作時機證明或資料,如活動名稱、時間、內容、照片等)。 五、 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每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一月三十一日止受理計畫申請(九十七年受理期間為五月十五日起至六月十九日止),上班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 三十分)受理計畫申請,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為截止期限。申請單位應於截止期限前檢具計畫綜合資料表一份及計畫書十五份,以掛號寄達(不以郵戳為憑)或專 人送達本會第一處第二科(台北市北平東路三十之一號四樓),封面並請註明申請項目。投遞方式、時程請自行評估,逾期不受理。 (二)本會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六、 經費預算: (一)本會原則每年補助二至三個藝文產業創新育成中心,各年度每一育成中心補助金額至多新台幣四百萬元整為限(經費參考表如附件二)。不足部分由申請單位自行籌措。 (二)經費運用不得編列設備購置費,包括電腦器材、辦公設備、空調設備等資本門費用,如經發現本會不予支付該筆經費。 七、 評選規則: (一)本會得邀集專家、學者及本會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六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或解聘。 (二)評選項目及比重: 1、計畫可行性及人力規劃(含計畫主持人育成中心經歷)(35%)。 2、藝文產業輔導及推動實績(20%)。 3、支援服務及場地設備之完善性(20%)。 4、經費合理性及是否投入配合款(15%)。 5、所在區位之適宜性(10%)。 (三)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會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年度審議結果而定,本會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八、 經本會補助設立之育成中心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第二點第三項各事項支援及諮詢輔導,並至少引入六家藝文產業。 (二)訂定藝文產業入駐與離場之審查標準及營運管理制度等相關作業規範。 (三)協助藝文產業工作者及相關業者撰擬各項投融資及補助專案之計畫書。 (四)協助本會推動行政院國發基金「加強投資數位內容及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補助藝文產業研發生產及行銷推廣」專案、「補助縣市政府推動藝文產業發展」專案。 (五)向本會進行期中及期末簡報,並於年度終了時提送業務執行報告及經費動支情形報告。 九、 各申請計畫內容已獲得政府機關補助者,本會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本會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十、 計畫賡續執行、展延及停止補助: 本要點核定補助之各計畫執行期間,為自計畫核定日起至當年十一月三十日止。當年之計畫執行因特殊因素無法於年度執行完畢,應於是年十二月十日前向 本會敘明理由,提出延展計畫,本會將組成審議委員會審核之,另審議委員會於當年年底前評核各計畫經營績效,做為核定下一年補助額度或停止補助之依據。 十一、 撥款及核銷: (一)補助款分三期撥付: 1、第一期款:於本會核定後檢送第一期款領據及修正計畫,經審核無誤後撥付百分之三十補助款。 2、第二期款:於當年九月三十日前檢送期中報告資料,經審查通過後撥付百分之四十補助款。 3、第三期款:於當年十二月十日前檢送期末報告資料(及提出九十八年度計畫),經審查通過且完成結案後,檢附領據、全案原始支出憑證、本會文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紙本及電子檔等函送本會,經審核無誤後撥付餘百分之三十補助款。 (二)次年度補助款亦分三期撥付,其撥款期程及比例,於當年度計畫結案,且次年度計畫經費俟預算完成審訂程序後核定後,另以公文函知。 (三)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應按本會補助比例解繳國庫,餘依本會經費結報注意事項及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辦理。 十二、 考評: (一)補助之提案單位需研擬二年計畫,若獲審核通過,年終時,將由本會組成之審議委員會評核其經營績效,並得隨時派員查核營運狀況,作為核定下一年度補助額度或停止經費補助之依據。 (二)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會核准。 (三)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會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本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會為指導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產品發表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活動,應於二週前通知本會。 (五)計畫完成之研究成果中,應加入創新產業模式的成果推廣、技術轉移等研發成果之後續育成機制。 十三、 智慧財產權之規範: 本補助計畫之各項記錄作品(含文字、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及影音資料等智慧財產權,由本會及創作者/創作單位所有,本會或經本會授權單位得無償運用本計畫之執行成果於各項政策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等活動,原創作者/創作單位不對上述各機關行使著作人格權。 十四、 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追 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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