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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補助學分費80%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進修暨推廣部


影像多媒體學士學分班招生簡章


 


一、依    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產學訓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教育部「大學辦理推廣教育計劃審查要點」辦理。


二、班別名稱:影像多媒體學士學分班


三、訓練目標:為加強在職勞工全民共通核心職能、產業核心職能、國際溝通能力、運用科技能力、研發創新能力、專業技術能力及所需職能課程開發,本校接受委託辦理實務導向在職訓練課程開發,以提升企業人力素質及勞工競爭力。


四、補助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五、辦理單位: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六、招生對象:同時符合下列資格者:


1.高中、職(含)以上畢業者(或同等學歷資格者)。


2.年滿15歲至60歲之本國籍在職勞工且具就業保險年資至95年2月1日止已滿一年以上之被保險人身分。


註:學員報名須檢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個人資料明細表,並依照報名表填寫從事行業及職務名稱。


七、報名方式:依報名順序公告錄取名單。


1.通訊報名:填寫完成之報名表(附錄一)、附上身分證正反面及最高學歷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個人資料明細表,郵寄至「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116號進修暨推廣部影像多媒體學士學分班收」。


2.現場報名:填寫完成之報名表(附錄一)、附上身分證正反面及最高學歷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個人資料明細表,至本校和平校區進修暨推廣部報名。


八、報名日期:即日起開始報名,額滿即開課(開課日期:33日)。


九、(1)錄取名單於95221(星期二)在本校網站公告,並個別通知。


    (2)繳費方式:接到錄取通知後,請至郵局購買與學分費同等金額之匯票乙紙(匯票抬頭請填寫: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郵寄至「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116號進修暨推廣部影像多媒體學士學分班收」。或至進修暨推廣部現金繳費(可委託親友繳費)。


十、(1)上課時數:共2學分,36小時。


    (2)招生人數:35


十一、影像多媒體課程大綱:


























































週次



 



上課日期



上課時間



1



認識電腦多媒體生活應用與媒體格式



3月03日



 


每週五晚上18:30~21:30



2



DV操作、分鏡概念、取景鏡頭運動拍攝實務



3月10日



3



影像處理電腦非線性剪接基本技巧



3月17日



4



影片擷取與操作



3月24日



5



影片架構與腳本設計



3月31日



6



非線性剪接軟體操作技巧:影片標題與文案設計



4月07日



7



非線性剪接軟體操作技巧:配樂與錄製旁白



4月14日



8



非線性剪接軟體操作技巧:特效與轉場



4月21日



9



動畫製作與媒體整合



4月28日



10



影片光碟燒錄實作



5月05日



11



影像多媒體轉檔與網路應用



5月12日



12



作品賞析與職場分析



5月19日



 


十二、授課教師學經歷:












授課教



學經歷



現職



林振欽



高雄師範大學科教媒體博士候選人


高雄師範大學通識中心講師



高雄師範大學通識中心講師



十三、收費標準:每學分2,500元,2學分共5,000元


十四、學分費補助:


1.學分費用需於開課前先行繳納,經取得學分後核撥補助經費。


2.符合報名資格並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各職訓中心審核通過之學員,修業成績及格取得學分之學員,可獲補助80%的學分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3.年度內每位學員最高補助2萬元,且五年內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學分費補助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訓中心核撥至學員帳戶。


4.學員如係特定對象在職勞工(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由本局全額補助學分費用,惟年度內每位學員最高補助仍為2萬元,且5年內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可享有全額補助之招訓對象及所需證明文件參見附錄二。


十五、上課地點:高雄師範大學和平校區(地址:802 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116)


                電算中心(7403)


十六、修業時程:95 3 03(週五)95519(週五);得依學員需要彈性調整。


十七、簡章及報名表,請逕至本校進修暨推廣部索取或於網站下載使用。


   網址:http://www.nknu.edu.tw/~extend


十八、承辦人聯絡電話:(07)71729303623(傅小姐)。


十九、其他事項:


1.修業期滿,經各科教師自行評量,成績及格者,由本校發給學分證明書。


2.本班每堂登記出、缺席狀況,學員缺課總時數若達上課節課三分之一(含)以上者,則不發給學分證明書。


3.報名人數若未達廿五名,則不予開班,所繳費用無息退還,學員不得有任何異議。


4.本班學員所修習之學分,得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抵免。


5.學員申請退費,應依本校進修暨推廣部退費相關規定辦理如下:


(1)報名繳費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退學者,退還已繳學分費之七成。


(2)自實際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已繳學分費之半數。


(3)在班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二十、網路查詢與申訴電話: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網http://training.evta.gov.tw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http://www.evta.gov.tw


聯絡電話:02-85902576-78


申訴信箱:職業訓練網http://training.evta.gov.tw


3.南區職訓中心:


聯絡電話:07-8210171分機310


申訴信箱:080@svtc.gov.tw


  


 




附錄一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影像多媒體學士學分班


         


                                    編號:_____________(學員勿填)






















































兩吋脫帽照片


 


三張(請浮貼)



 



 



性別



 



 


年月日



       



聯絡電話



(H)



(O)



行動電話



 



身分證字號



 



E-mail



 



通訊地址



□□□                    鄉鎮                     


           市區          



                                                  


                                 



最高學歷



學校:



系(科):



工作情況



是否由公司推薦參訓  □是(請附企業推薦單)  □否


服務單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從事行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檢附文件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畢業證書影本。


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個人資料明細表。


4.□相片3(請浮貼)



身分證正面影印本黏貼處


(影印本務必清晰並請實貼)


 


 



 


 


身分證背面影印本黏貼處


(影印本務必清晰並請實貼)


 


 


 


 



附錄二


可享有全額補助之招訓對象及所需證明文件


1.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縣市政府或鄉鎮(區)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或低收入戶卡影本一份,但該證明文件未載明身分證號碼及住址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2.原住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一份(須有原住民身分之記載資料)。


3.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


4.中高齡(年滿45至60歲之間):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5.負擔家計婦女:年滿15至60歲之間,其工作所得為唯一提供家庭(以戶為單位)生活所需之經濟來源且有扶養親屬者,請備妥下列文件:


*(1)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2)年滿15歲以上至60歲配偶及直系親屬之在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或醫療單位出具之證明正本一份)。


6.急難救助戶:指以家庭為單位,其全家人口以直系血親,或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有下列情事之一,經鄉、鎮、(市)區公所發給證明者:


1)戶內人口受意外傷害有生命危險者。


2)戶內人口罹患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療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3)負擔家計主要生計人口失業、失蹤、入獄服刑,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4)家庭遭受重大意外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5)其他遭遇急難事故、經認定確需救助者


6)受天然災害,持有證明者(九二一受災者以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之適用有效其為準)


*以上對象均請繳交


1)全戶戶籍謄本一份或戶口名簿影本1份。


2)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7.家庭暴力被害人:指『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所稱之家庭暴力被害人,最近兩年內經各地方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開案,轉介參加訓練、就業之個案,由各地方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所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或轉介參訓、就業輔導之公文認定身份。


8.更生受保護人:指符合更生保護法第二條所定之受保護人身份者,由負責保護之更生保護會(含其分會)、警察機關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所提供已受保護身份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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